四川环保税的征收方法如下:
征税对象和纳税人
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包括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
税额标准
四川省确定的环保税税额标准为:
大气污染物适用税额为3.9元/污染当量。
水污染物适用税额为2.8元/污染当量。
固体废物和噪声两类税目的适用税率均按全国统一标准。
税收优惠政策
如果排放污染物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30%,则按75%征收环保税。
如果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50%,则按50%征收环保税。
征收方式
环保税按季申报缴纳,4月1日至18日是首个征收期。
排放量计算
环境保护税以污染物排放量为计税依据,计算方法包括:
安装并使用自动监测设备的企业,按照污染物自动监测数据计算排放量。
未安装自动监测设备但具备监测条件的企业,按照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数据计算排放量。
因污染物种类多等原因不能进行监测的企业,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排放量。
这些规定确保了环保税的征收既公平又科学,既体现了“损害担责”和“成本补偿”原则,又统筹兼顾了环境承载能力、污染物排放现状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