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阴阳合同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签订在中标之前的“阴合同”
招标人在招投标之前与潜在投标人进行谈判,要求其对工程价款、付款条件、垫资、让利等进行书面承诺,甚至签订包括工程价款、垫资等内容的协议书。

在实行招标投标之前,施工者可能已进场施工,之后再按照政府部门的监管要求举行招投标,签订用于备案的合同。
阴阳合同针对同一工程、同一施工范围
签订合同的份数不低于两份,其中一份经过招投标程序且与招投标文件相符的合同为“阳合同”;其余未经招投标或者与招标投标文件不符的合同则为“阴合同”。
“阳合同”用于公示和备案,“阴合同”实际履行
“阳合同”是双方为满足政府监管或特定法律要求而签订,用于公示和备案。

“阴合同”则反映了当事人的真实交易意图,通常以协议、补充协议、会议纪要、备忘录、让利承诺书等形式出现。

阴阳合同的实质性内容不一致
实质性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工程范围、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
“阳合同”与“阴合同”在这些实质性内容方面存在明显差异,但对外公示的合同(阳合同)必须符合招投标文件及政府监管要求。
阴阳合同的司法裁判规则
如果“阳合同”与“阴合同”在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方面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按照中标合同确定权利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如果“阴合同”中包含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购买承建房产、无偿建设住房配套设施、让利、向建设单位捐赠财物等条款,并变相降低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可以请求确认该合同无效。
这些阴阳合同的形式和内容违反了《招标投标法》、《建筑法》及《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可能会导致工程质量下降、工程进度延误,甚至引发法律纠纷。因此,建议工程参与方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签订合法、规范的合同,以保障各方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