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活动应遵循以下原则:
适当履行原则
履行主体适当:当事人必须亲自履行合同义务或接受履行,不得随意转让合同义务或合同权利。
履行标的物及其数量和质量适当:必须按合同约定的标的物履行义务,并依合同约定的数量和质量给付标的物。
履行期限适当:必须依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来履行合同,债务人不得迟延履行,债权人不得迟延受领。若合同未约定履行时间,双方当事人可随时提出或要求履行,但必须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协作履行原则
债务人履行合同债务时,债权人应适当受领给付。
债务人履行合同债务时,债权人应创造必要条件、提供方便。
债务人因故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时,债权人应积极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应就扩大的损失自负其责。
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公开、公平、公正进行。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及其聘请的技术、经济、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总人数一般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受聘的专家不得少于三分之二。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并对所有投标文件进行审查,确保公正性。
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原则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双方应依法订立书面合同,并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这包括工程质量、数量、工期、造价及结算办法等要求,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预防为主原则
在建设过程中应时刻进行预防,定期进行工程质量的检测,可以进行抽样检查等,以确保工程质量。
坚持质量标准、严格检查原则
工程质量应严格按照规定标准完成,不得偷工减料。一切服务均是为了用户,最终的使用者是用户。坚持质量标准、严格检查,一切用数据说话,确保工程质量的达标。
这些原则旨在确保工程活动的顺利进行,保障工程质量,维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并促进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