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和《山东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技术导则》等相关法规,以下类型的工程需要办理消防设计审核:
大型人员密集场所
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当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平方米时。
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当总建筑面积大于15000平方米时。
宾馆、饭店、商场、市场,当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0平方米时。
影剧院、公共图书馆阅览室、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门诊楼、大学教学楼、图书馆、食堂等,当总建筑面积大于2500平方米时。
托儿所、幼儿园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病房楼、中小学校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员工集体宿舍,当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时。
特殊性质的建筑物
高层建筑、超高层建筑、地下建筑、大跨度建筑、膜结构建筑等。
易燃易爆场所
石油、化工、煤炭、烟花爆竹等企业的生产车间、仓库等。
其他涉及消防安全的重要建筑
城市综合体、交通枢纽、电力设施等。
其他特定工程
设有上述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
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等。
单体建筑面积大于40000平方米或建筑高度超过50米的其他公共建筑。
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特殊建设工程在施工图审查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消防设计审查,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申请消防验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