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政府管理部门如下: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
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负责工程质量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负责组织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负责城市道路、城市桥梁、城市隧道、轨道交通等专业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水务行政主管部门:
负责供水、排水等专业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林业园林行政主管部门:
负责林业园林专业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气象等相关部门:
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建议:
全国性工程: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关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地方工程: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监督管理。
专业工程:由相应的专业行政主管部门(如交通、水利、环保等)负责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