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程保修款的规定如下:
质量保修金比例
工程质量保修金一般不超过施工合同价款的3%。
如果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保函金额也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保证金预留
保证金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至两年退还。
保证金可以从应付合同价款中预留,作为标的物出现质量问题需要进行修理时的支付资金。
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一般为六个月、十二个月或二十四个月,具体可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算。
保证金管理
缺陷责任期内,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的管理应按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他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可以预留在财政部门或发包方。
如果发包方被撤销,保证金随交付使用资产一并移交使用单位,由使用单位代行发包人职责。
返还与利息
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后,到期应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发包人在接到申请后应在14日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应在14日内返还保证金,逾期支付的,需计付利息。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工程质量保证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了规范。
建议:
发包人与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应明确约定保证金的预留比例、返还期限及方式、是否计付利息等细节,以避免后续纠纷。
保证金的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超过部分可能不被法律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