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设工程案件中,以下情况通常需要进行鉴定:
工程造价争议:
当发包人和承包人无法就工程造价达成一致时,需要委托第三方造价鉴定机构进行计算和确定价值。这适用于未明确约定固定总价或单价,或工程量有变更、签证、索赔等未确定价款的情况。
工程质量争议:
若工程质量不合格、存在过大变形、结构裂缝、倾斜等问题,且无法通过其他方式查明,则需进行工程质量鉴定。这有助于确定工程不合格的原因及责任方。
工期争议:
在工期延误责任、工期延误事由、合理工期、实际开竣工日期、实际总工期等方面存在争议时,需要进行工期鉴定。这通常涉及技术与管理方面的综合评估。
修复费用争议:
当工程质量存在缺陷时,需要确定修复方案及修复费用。这通常需要鉴定机构对修复方案及费用进行评估。
合同履行及解除引起的索赔问题: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因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需要对违约方提出的索赔进行鉴定,以确定赔偿金额和责任归属。
工程变更及设计变更问题:
涉及工程变更引起的索赔、工程设计变更等,需要对这些变更内容及其对工程造价、工期等的影响进行鉴定。
其他专门性问题:
如工程招标程序的合法性、工程文件的完整性等,在涉及这些专门性问题时,也可能需要进行鉴定。
需要注意的是,以下情形一般无须进行鉴定:
当事人已对工程价款进行了结算,且结算报告已经签字认可或当事人对工程价款、欠款数额已达成一致协议。
当事人在专用条款中明确约定了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的答复期限,且承包人已经按照约定提交了竣工结算文件而发包人未依约答复。
当事人对争议事项已经共同委托有关机构、人员出具咨询意见且明确表示受该咨询意见约束。
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后,发包人又以施工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提出质量异议的,但有证据证明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出现质量问题的除外。
综上所述,在建设工程案件中,鉴定通常是解决工程造价、质量和工期等争议的重要手段。但具体是否需要鉴定,还需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当事人的约定来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