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程二包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点:
总承包单位资质要求: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必须得到建设单位的认可,并且总承包合同中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体结构施工要求:
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不得分包给其他单位。
禁止再分包:
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这是为了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防止因层层转包导致的管理混乱和质量问题。
分包工程范围:
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的一部分或几部分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分包单位,但不能将全部工程都分包出去。被分包的工程只能是承包人承包的“部分”工作,且不能是主体工程。
连带责任:
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因转包或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需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特殊分包:
某些特殊专业技术作业可以分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承包单位,例如金属容器气密性试验、压力试验、工艺设备安装调试等,但这些分包也需要得到建设单位的认可。
分包比例限制:
所有分包的总和通常不应超过中标合同价的一定比例,这个比例因项目类型和具体情况而异,一般介于10%到30%之间。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工程项目的质量和安全,防止因不合规的分包行为导致的法律风险和质量问题。在实际操作中,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都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工程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