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保期的起算时间主要依据以下规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0条第3款: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8条:

房屋建筑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4条:

如果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保修期从该日起算;如果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保修期从转移占有之日起算。

综上所述,工程质保期以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准。具体起算时间有以下几种情况:

在建设工程正常竣工验收的情况下,保修期从参加竣工验收各方正式签署验收合格报告之日为起算时间。

如果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如果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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