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标,也称为串通投标, 是指几个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进行投标,通过限制竞争,排挤其他投标人,使某个利益相关者中标,从而谋取利益的手段和行为。这种行为通常违反招标规定,严重扰乱了招标市场的正常秩序,导致公平竞争的原则无法得到有效实施。
围标的主要特征包括:
投标人之间的串通:
投标人之间通过协商、协定或其他形式达成共同意向,影响招标结果。
价格竞争:
投标人之间共同商议,通常通过价格竞争、分摊市场等方式来分配投标机会。
排挤其他投标人:
通过串通投标,投标人之间相互配合,以低价或高价中标,从而排挤其他潜在的竞争者。
谋取私利:
围标行为旨在通过共同意向实现投标人的利益最大化,但损害了其他投标人和招标人的合法权益。
围标和串标都属于违反《招标投标法》的行为,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对于围标和串标行为,法律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赔偿责任和刑事责任。
因此,在招标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招标规定,防止和打击围标和串标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