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保金是指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的一部分资金,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这种资金的主要目的是确保工程在保修期内出现问题时能够及时得到维修,避免因维修费用问题导致维修延误。
质保金通常有以下几个特点:
目的性:
确保工程质量,并在出现问题时提供维修资金。
法律依据: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质保金的具体条款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
期限性:
质保金通常有一个预设的缺陷责任期,如六个月、十二个月或二十四个月。
争议处理:
合同中应包含保证金预留、返还及维修质量、费用等争议的解决程序。
质保金分为两种类型:
质量保修金:用于维修在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出现的工程质量缺陷。
质量保证金:有时也称为信誉保证金,是施工单位预先交付给建设单位,用以保证施工质量的。
质保金应当在规定的期限结束后返还给承包人,前提是承包人已经履行了合同中的维修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