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处理取决于工程的具体类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一般情况下:
如果在建工程购进的物资全部用于该工程,所支付的价款和增值税进项税额应一并计入工程的成本。
对于企业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属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支付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应直接计入工程的成本。
在建工程通常包括固定资产的新建、改建、扩建,或技术改造、设备更新和大修理工程等尚未完工的支出。
当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应从“在建工程”科目转入“固定资产”科目。
因此,对于不动产的在建工程,增值税进项税额应计入工程的成本,而不能用于抵扣销项税额。对于其他类型的在建工程,如果满足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条件,则可以进行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