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检测鉴定程序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委托
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机构或当事人的司法鉴定委托。
受理
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书后,对委托事项进行审核,决定是否受理。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签订《司法鉴定委托受理合同》或出具《司法鉴定委托材料收领单》,并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
初次鉴定
司法鉴定机构指定司法鉴定人完成委托事项,进行初次鉴定。初次鉴定是工程质量鉴定的核心环节,旨在全面、客观地评价工程质量。
补充鉴定
若在初次鉴定中发现新的相关鉴定材料或原鉴定项目有遗漏,可以进行补充鉴定。补充鉴定是对初次鉴定结果的进一步完善和补充。
重新鉴定
当事人对初次鉴定或补充鉴定的结果有异议时,可以申请重新鉴定。重新鉴定由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以确保鉴定结果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复核鉴定
重新鉴定后,可能需要进一步复核,以确保鉴定结论的准确性和全面性。
司法鉴定文书的出具
完成所有鉴定程序后,司法鉴定机构出具司法鉴定文书,对鉴定结果进行详细说明。
出庭
司法鉴定机构可能需要出庭,就鉴定报告的内容进行说明和质证。
这些步骤确保了工程检测鉴定的合法性、准确性和公正性,为工程纠纷和诉讼提供了重要的技术依据。建议在进行工程检测鉴定时,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和经验的司法鉴定机构,并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