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缺陷责任期,是指 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的期限,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除外)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根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2017修订)》第二条的规定,缺陷责任中的“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
具体来说,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期限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具体由发承包双方在管理合同中约定。在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果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扣除保留金,并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此外,缺陷责任期与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制度密不可分,它是一种当工程保修期内出现质量缺陷时,承包商应当负责维修的担保形式。维修保证可以包含在履约保证之内,这时履约保证有效期要相应地延长到承包商完成了所有的缺陷修复。
综上所述,工程缺陷责任期是一个重要的法律概念,它明确了发、承包双方在工程完工后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工程质量在保修期内得到妥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