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办理验收的时间要求如下:

工程竣工后7个工作日内

建设单位需通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验收,并提前7个工作日提交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建设单位需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备案机关提交竣工验收报告。

施工完成后三个月内

施工单位完成工程施工后,一般应在三个月内完成工程竣工验收。若三个月内未办理验收投产和移交固定资产手续,将取消企业和主管部门的基建试车收入分成,并由银行监督全部上交财政。

合同约定期限内

若施工合同中约定了具体的验收期限,则应按约定期限进行验收。若甲方在约定期限内未组织验收,则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工程完成后的30天内

施工单位书面申请验收后,甲方应在30天内决定是否验收。若甲方30天不答复或工程未验收而已经使用,则视同已经验收。

特殊情况下的延期

若工程完成施工后,进行竣工验收确有困难,经验收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期限。

综上所述,工程办理验收的时间要求主要依据合同约定、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要求。一般情况下,工程应在竣工后三个月内完成验收,若特殊情况需延期,应提前向主管部门申请并征得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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