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相关规定,以下项目需要建设人防工程:
新建民用建筑
10层以上(含10层)的民用建筑。
基础埋置深度三米以上(含三米)的民用建筑。
人民防空重点城市的居民住宅楼。
建筑面积超过2000平方米,且地下室深过3米的商住楼、住宅楼。
其他特定情况
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的其他民用建筑。
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如流砂、暗河、基岩埋藏浅的地段。
存在施工安全问题的区域,如房屋或地下管道设施密集区。
不宜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情况
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3米。
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只占地面建筑首层的局部,且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经济上不合理。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存在上述不宜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情况,建设单位可以申请易地建设,即缴纳易地建设费给人防部门代为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