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合同的特征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主体的限定性
发包人一般是经过批准进行工程项目建设的法人,如房地产开发公司、政府投资建设部门等,他们拥有相应的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文件和资金来源。
承包人必须是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建筑施工企业或勘察、设计单位等专业机构。例如,承担高层建筑施工的企业需要具备相应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或特级资质。
标的的特殊性
建设工程合同的标的是建设工程,包括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等。这些工程具有不可移动性、体积庞大、价值高昂等特点。与一般商品合同的标的不同,建设工程不是简单的动产或普通不动产,其建设过程涉及复杂的技术、工艺和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投入。
合同履行期限长
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期限通常较长,从项目的规划、设计开始,历经施工阶段,到最终竣工验收,可能需要数年甚至更长时间。在这个过程中,会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如自然条件变化、政策调整、市场波动等。
国家管理型
由于建设工程的标的物为不动产,工程建设对国家和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影响较大,在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上,就具有强烈的国家干预的色彩。例如,合同的订立和履行需要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政策,工程项目的审批、资金的来源和使用、合同的变更等都需要经过国家相关部门的批准和监督。
要式性
法律对建设工程合同的形式要件有特殊要求,其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某些建设工程合同还须采取批准形式,如国家重大建设工程合同,应当根据国家规定的程序和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订立。
综上所述,工程合同的特征主要包括主体的限定性、标的的特殊性、合同履行期限长、国家管理型和要式性。这些特征决定了建设工程合同不同于一般民事合同,具有其独特的法律要求和实践操作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