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工程抵押通常包括以下几部分:
土地使用权:
在建工程抵押时,土地使用权也必须一并抵押。根据《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以在建工程已完工部分抵押的,其土地使用权随之抵押。
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编号:
抵押合同需要明确记载这些许可证的编号,以确保项目的合法性。
工程进度和竣工日期:
抵押合同中应详细说明工程的进度和预计竣工日期,以便债权人了解抵押物的实际价值。
已完成的工程量:
抵押物的基本信息应包括已完成的工程量,这有助于评估抵押物的实际价值。
在建工程的投入资产:
这包括已投入在建工程的工程款、建筑材料等,这些资产的价值将作为抵押权的担保。
整宗土地使用权:
尽管存在关于是否仅抵押已完工部分土地份额的争议,但多数观点认为应将整宗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物。这是因为在建工程不可分割,且抵押权的实现需要依赖整个项目的完成。
地上建筑物:
在建工程抵押不仅包括土地使用权,还包括正在建造和尚未建造的建筑物。这些建筑物是建设用地使用权上的添附,因此在抵押时一并考虑。
综上所述,在建工程抵押通常包括整宗土地使用权、已完成的工程量、在建工程的投入资产以及地上建筑物。在实际操作中,抵押合同应详细记载这些内容,以确保抵押权的合法性和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