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竣工验收需要提供的材料包括:
规划部门认可文件:
通常要求提供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但须提供原件验证,复印件加该建设单位公章注明原件存何处。
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
提供复印件,提交原件验证,复印件加该建设单位公章注明原件存何处。
公安消防部门认可文件:
设计有消防要求的提供原件,即“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环保部门认可文件:
设计有环保要求的提供原件,即市环保局出具的“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
根据有关规定提供原件。
工程开工报告、施工许可证、用地许可证、红线图、规划许可证、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施工组织设计等前期资料 。图纸会审、设计变更、洽商记录、主要原材料出厂合格证及检验报告、施工试验记录、施工记录、功能性试验记录、测量复核记录、隐蔽工程检查验收记录、预检工程检查记录、检验批、分项、子分部、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记录等施工过程检查记录、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资料
。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由建设单位在提交备案文件资料前按实填写。 应当包括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以及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
法律规定应当由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
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其他相关文件:
如电梯验收准用证、燃气工程验收证明等。
建议:在准备工程竣工验收资料时,应详细检查每一项资料是否齐全、准确,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整理和提交,以确保验收过程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