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地扬尘的监督管理部门主要涉及以下两个部门: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对本行政区域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协调和督促有关部门履行扬尘污染防治管理职责。具体包括工业企业物料堆场、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石材加工、矿山开采等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负责房屋建筑工地、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地等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也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具体职责包括: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监督施工现场采取围挡、覆盖、洒水等抑尘措施,确保施工活动不产生过多扬尘。
交通运输部门:要求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等散装物料的车辆采取密闭或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减少运输途中的扬尘污染。
市容环境卫生部门:保持城市清洁,减少扬尘污染。
国土资源部门:在土地开发、利用过程中涉及扬尘防治的相关工作。
因此,对于工地扬尘的投诉或管理,可以向当地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反映或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