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合同可以证明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

证明当事人(原、被告及第三人)的诉讼主体资格,包括自然人的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和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登记资料(如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社团登记证等)。

若当事人在建设工程法律关系成立后名称有所变更,还需提交登记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

建设工程合同关系成立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本身,这是确立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基础。

增减工程量的补充合同或备忘录、现场工程签证单等,这些文件共同构成了工程合同关系成立的完整证据链。

建设工程合同履行情况

工程预、决算报告,详细记录了工程的预算和实际花费,是评估合同履行情况的重要依据。

支付工程款的付(收)款凭证,直接反映了合同的履行进度和资金流动情况。

当事人共同确认的工程量、工程质量证据,如工程验收、结算凭证、质检报告等。

支持诉讼请求的计算方法及计算清单

包括本金、利息、违约金、赔偿金的计算清单,以及当事人认为应当向法庭提交的其他证据。

综上所述,工程合同在工程建设合同纠纷中起到了关键的证据作用,能够证明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合同关系成立及履行情况,并支持诉讼请求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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