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审计的依据主要取决于工程类型、合同约定以及国家相关法规。以下是几种常见的审计依据:
工程投标预算
工程审计时一般应以工程投标预算为依据。对于施工方结算书中漏报的工程量,应根据合同规定来判断是否计算在内。如果合同为总价承包,则不算;如果合同为单价承包,则应计算工程量。
合同约定
当事人在政府投资或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施工合同中,可以约定以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结论作为确定工程价款的依据。但这种约定的前提条件是必须有明确的合同约定,并且行政审计不能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除非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同意。
国家相关法规
工程审计应依据国家《审计法》等相关规定,对工程概、预算在执行中是否超支,有无隐匿资金、截留基建收和投资包干结余,以及有无以投资包干结余的名义私分基建投资的违纪行为等进行监督、核查。
竣工结算方法
竣工结算一般采用“标底+变更”的方法,审核前要熟悉合同和招投标文件,明确哪些内容调整涉及造价变更,哪些不涉及,再根据现场有关资料审核工作量计算是否准确,变更部分与现行规定有无冲突,清单子目套用是否正确,规费计取是否合理,材料计价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等。
时效要求
工程审计有时效要求,具体时间应以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为准。合同中约定的时间要求具有法律效力,承包人应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发包人应按约定期限进行核对并提出审查意见。
审计单位确认
如果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工程造价以审计为准,但未约定具体审计单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工程性质、资金来源等确定审计性质及审计单位。审计单位依据承包人提供的结算资料对工程造价进行审计并形成具有结算性质的工程造价结算审核材料,经发包人、承包人加盖印章予以确认后,工程造价应当据此确定。
综上所述,工程审计的依据可以是工程投标预算、合同约定、国家相关法规、竣工结算方法、时效要求以及审计单位的确认。在实际操作中,应以合同约定为主,同时结合国家法规和审计实践进行综合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