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申报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步骤和注意事项:
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当购进的货物和服务没有直接用于在建工程,而是之后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时,如果之前已经全额抵扣过进项税额,那么在转用于允许抵扣的不动产项目时,需要将已抵扣进项税额的40%部分在转用的当期从进项税额中转出,并计入“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这部分税额可以从转用的当月起第13个月开始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领用材料物资
当企业自营的基建工程领用工程用材料物资时,应按照实际成本进行账务处理。
如果基建工程领用本企业原材料,则应按原材料的实际成本加上不能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账务处理。
不动产在建工程进项税额申报
对于2019年4月前购进的不动产及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以按照规定结转至后续期间。
对于2019年4月之后购入的不动产和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在申报时,应将购入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相关信息一次性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的对应栏次,不再分两次抵扣。
申报流程
企业需要按照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进行申报,通常包括乡镇(街道)、功能区报送,县级统计部门核实、上传,市统计局复核,省统计局审核确认,以及国家统计局备案等环节。
申报所需材料可能包括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项目计划总投资证明、项目开工证明(如施工合同或购置证明材料)以及项目现场照片等。
请根据最新的税法规定和实施细则进行申报,并注意不同情况下的具体处理方法和时间限制。如果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帮助,请咨询专业的税务顾问或直接联系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