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下项目必须做人防工程: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
除工业建筑及学校不必考虑外,其它民用建筑面积超过2000平方米的商住楼、住宅楼必须做地下人防工程。
十层以上(含十层)或者基础埋置深度三米以上(含三米)的民用建筑,以及人民防空重点城市的居民住宅楼,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规定抗力等级的防空地下室。
其他民用建筑,地面总建筑面积在二千平方米以上的,按照地面建筑面积的确定比例修建规定抗力等级的防空地下室。
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除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按照一次性规划地面总建筑面积的确定比例修建规定抗力等级的防空地下室。
工业建筑
一般的工业建筑不需要修建人防工程,但具体情形需参照当地规定。
特定区域和建筑
人防工程在战时与平时都具有重要的作用,战时是理想的避难所,提供了场所、提供物资的储备,掩蔽人员。因此,重要经济目标区和特定区域(如开发区、工业园区等)的民用建筑需要修建人防工程。
其他情形
有以下情形之一,建设单位可以申请易地建设,即缴纳易地建设费给人防部门代建:
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3米(或者不足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
按规定指标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只占地面建筑首层的局部,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且在经济上很不合理的。
建在流砂、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的。
因建设地段房屋或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建议
建设单位在项目规划和设计阶段,应充分考虑人防工程的要求,确保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
对于不符合人防工程要求的建筑,应提前规划易地建设方案,并及时与当地人防部门沟通,确保项目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