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规和条例,以下地方必须建人防工程:
县以上城市规划区内和重要经济目标区:
这些区域内的民用建筑必须依法同步建设防空地下室。
高新区、开发区、工业园区、大学城等:
这些区域也纳入人防工程建设范围。
民用建筑:
除工业建筑及学校外,其他民用建筑面积超过2000平方米、地下室深过3米的商住楼和住宅楼必须做地下人防工程。
市区、近郊区和卫星城镇:
在这些区域内新建的民用建筑(包括住宅、旅馆、招待所、商店、大专院校教学楼和办公、科研、医疗用房)和外资民用建筑,均应配套建设人防工程。
十层以上(含十层)或基础埋置深度三米以上(含三米)的民用建筑:
这些建筑必须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规定抗力等级的防空地下室。
人民防空重点城市的居民住宅楼:
包括整体拆建的居民住宅楼,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规定抗力等级的防空地下室。
地面总建筑面积在二千平方米以上的其他民用建筑:
这些建筑应按照地面建筑面积的确定比例修建规定抗力等级的防空地下室。
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内的其他民用建筑:
这些建筑应按照一次性规划地面总建筑面积的确定比例修建规定抗力等级的防空地下室。
建议在新建民用建筑时,务必遵守相关法规,确保同步建设防空地下室,以保障战时人员和物资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