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结款政策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竣工结算的时间限制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书后,应在28天内进行核实并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如果发包人在28天内未提出异议,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
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确认的竣工结算报告后,应在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给发包人。
逾期支付的后果
如果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应从第29天起向承包人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在逾期56天后,如果发包人仍未支付,承包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以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过程结算的细化
发承包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比例支付过程结算价款。过程结算价款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比例支付。
过程结算时,无争议金额应先支付,不得因争议而不办理或拖延办理过程结算,争议部分待处理后列入后续过程结算。
合同编和《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建设后,有权要求发包人按照约定进行工程价款结算。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方式等支付工程价款。如果发包人逾期不支付,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建筑法》相关规定
保障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的同时,对工程价款结算也有一定影响。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这其中包括工程价款结算相关的条款。
规定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这有助于规范工程结算中的付款行为,确保承包人能够及时获得应得的工程价款。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对工程价款结算活动作出了更为详细的规定,包括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等内容。例如规定了工程预付款的比例,工程进度款支付的时间节点、方式等,以及竣工价款结算的具体流程和要求等内容,对工程结算活动进行了全面规范。
财政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的通知
提高建设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建设工程进度款支付应不低于已完成工程价款的80%;同时,在确保不超出工程总概(预)算以及工程决(结)算工作顺利开展的前提下,除按合同约定保留不超过工程价款总额3%的质量保证金外,进度款支付比例可由发承包双方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在结算过程中,若发生进度款支付超出实际已完成工程价款的情况,承包单位应按规定在结算后30日内向发包单位返还多收到的工程进度款。
其他相关规定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发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应当交付;发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担保管责任。
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工程价款结算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限及抵扣方式。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工程结算的顺利进行,保护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并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建议在实际操作中,发承包双方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工程结算,以减少纠纷和保障工程质量和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