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开工条件包括以下几点:
项目法人已设立 ,并且项目组织管理机构和规章制度健全,项目法定代表人和管理机构成员已经到位。初步设计已经批准
,项目法人与项目设计单位已签订供图协议,且施工详图设计可以满足主体工程三个月施工需要。
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工程已列入国家或地方水利建设投资年度计划,年度建设资金已落实。
主体工程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已经确定,并分别订立了合同。
质量安全监督单位已经确定,并办理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主要设备和材料已经落实来源。
施工准备和征地移民等工作满足主体工程开工需要,包括现场征地、拆迁,施工用水、用电、通信、进场道路和场地平整等工程,以及必须的生产、生活临时建筑工程和经批准的应急工程、试验工程等专项工程。
廉政建设: 签订廉政合同,不发生违纪违规行为。 按照水利部标准文本签订合同和实施合同管理。 工程阶段验收、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已明确合同目标:
这些条件需同时满足,水利工程才能具备开工条件,并由项目法人(或代建单位)自主确定工程开工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