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酒包装定案主要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16条,具体立案标准如下:
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
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十五万元以上;
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将已销售金额乘以三倍后,与尚未销售的伪劣产品货值金额合计十五万元以上。
因此,在假酒包装定案时,可以根据上述标准来判断是否达到立案追诉的条件。
假酒包装定案主要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16条,具体立案标准如下:
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
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十五万元以上;
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将已销售金额乘以三倍后,与尚未销售的伪劣产品货值金额合计十五万元以上。
因此,在假酒包装定案时,可以根据上述标准来判断是否达到立案追诉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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