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装标签的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真实性、准确性
包装标签必须真实、准确,不能使用虚假、错误或误导性的描述。
完整性
包装标签内容应完整,必须标注我国强制性法规要求标准的所有信息。
文字使用
包装标签应使用销售国文字,计量单位应规范,版面、字体大小符合规范。
印刷质量
包装标签印刷材料应结实耐用,文字、符号、数字、图形清晰醒目,易于辨认。
食用农产品标签要求
销售未包装的食用农产品,应当在销售场所明显位置如实标明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或者姓名等信息。产地应当具体到县(市、区),鼓励标注到乡镇、村等具体产地。
销售按照规定应当包装或者附加标签的食用农产品,在包装或者附加标签后方可销售,包装或者标签上应当按照规定标注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生产者等内容,鼓励在包装上标明生产日期或者包装日期、贮存条件以及最佳食用期限等内容。食用农产品包装应符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生鲜食用农产品》(GB 43284-2023)要求。
销售食用农产品对保质期有要求的,应当标注保质期,保质期与贮存条件有关的,应当予以标明;使用保鲜剂、防腐剂等食品添加剂的,应当标明食品添加剂名称;食用农产品标签所用文字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标注的内容应当清楚、明显,不得含有虚假、错误或者其他误导性内容。鼓励销售者在销售场所明显位置展示食用农产品的承诺达标合格证。
进口食用农产品标签要求
进口食用农产品的包装或者标签应当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并以中文载明原产国(地区),以及在中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者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可以不标示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进口鲜冻肉类产品的外包装上应当以中文标明规格、产地、目的地、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条件等内容。
其他要求
包装食品必须标示的内容有:食品名称、配料清单、净含量和沥干物(固形物)含量、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日期(或包装日期)和保质期、产品标准号。
不允许企业在标签上利用产品名称混淆食品的真实属性。
标签上必须标示的文字和数字的高度不得小于1.8毫米;净含量与食品名称必须标注在包装物或包装容器的同一展示面;便于消费者识别和阅读。
产品中添加了甜味剂、防腐剂、着色剂必须标示具体名称。
特殊膳食用食品(如婴幼儿食品,糖尿病人食品)必须标示营养成份,即营养标签。
标签上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不得另外加贴、补贴和篡改。
不得标示封建迷信、黄色、贬低其它食品或违背科学营养常识的内容。
这些要求旨在确保消费者能够准确了解产品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同时符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